一、什么是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
所谓“离婚前移转财产”之举常发生于夫妻感情破裂之际,即其中一方有意识地隐匿、私藏、变卖、破坏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甚至刻意制造虚假债务以图占据另一方应得的财产份额。例如,有人擅自将属于夫妻共享的银行存款划拨到其个人帐户,或者利用低于市场价值出售共有房屋的方式,将所得收益归为己有。此类行径无疑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极大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什么是离婚转移财产罪行为
离婚期间所产生的财产转移行为并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要素。在此阶段,某一方故意实施财产转移的举措往往涉及到对夫妻共有财务资源的非法侵占及隐蔽。此番行为的表现形式极其丰富多彩,例如将夫妻共有财物以低于市场价位的价格进行交易、无偿赠予他人,亦或是刻意掩饰自己实际掌控的财产等,其最终目的便是尽可能地削弱夫妻双方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什么是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有哪些
在婚姻关系中,常见的典型的转移财产行为主要有,然而这却远远不止我们了解到的这些:
第一类,隐匿资产。如对婚姻期间所积攒的共同存款、购置的房屋以及车辆等重要财产进行善意或恶意的隐藏;
第二类,恶意低廉处置财产。如某些对外出售或转让的房产、车辆等主要个人财产的交易价格与其实际价值存在较为显著的差距;
第三类,无偿赠予他人财产。即在没有得到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赠送或者转让给非合法第三方,这种并不是简单的赠送问题,而是涉及到了法律风险和对于共同财产权利的侵犯;
最后一类,伪造虚假债务。这种行为往往是通过虚构短期内形成的债务或者通过伪造债权凭证等手段,试图减小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前移转财产”常见于夫妻情感破裂时,一方故意隐匿、变卖或破坏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债务以侵占对方份额。如擅自转移银行存款、低价出售共有房产等,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